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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法律制度


  加拿大是一个年青而富于传统的法制国家。加拿大大多数省份所采用的“习惯法”,是首先在中世纪的英国发展起来的。这些传统构成了加拿大法律传统的基础,法院是确保法律根据现实的情况被解释和执行的机构。
加拿大宪法确定了加拿大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基本框架。它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的职责范围、政府的产生及其权力。同样重要的是,宪法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联邦制,还规定了所有政府都必须尊重的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法规与规章
      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以内,国会、省或地区的议会可通过成文的法令来制定或修改法律。成文法自动取代先前在处理同一问题时所沿用的相互冲突的、不成文的习惯法。
      国会或省议会的任何议员均能提议新的法律,但绝大多数新法律都是由执政的政府首先提出的。所提议的法律必须提交全体议员加以考虑,由他们进行研究和辩论,在获得国会或省议会的多数批准之后,所提议的法律才能成为成文法。

习惯法与民法

      成文法并不是加拿大法律的全部,还有许多以习惯法传统为基础的不成文法,这些不成文法在解决民法范围内个人之间的各种私事诸如财产所有权、家庭义务与商业交易等事项中,尤其真实准确。
      在加拿大十个省当中,有九个省的民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习惯法是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当一位法官的判决被执行之后,该判决就成为一个先例,其他的法官将来审判类似案件时,就会依此判决作为标准。加拿大有许多法律,都有是由这些先例和多年来发展而来的各种习惯性做法构成的。但魁北克省的民法却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它全面而详尽地列出了判决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准则。和习惯法不同,当法官根据民法来考虑一件案子时,他首先要依据这部成文法作为指导,然后再参考以前的判决先例。
      虽然习惯法所采用的程序和民法中所采用的不同,但结果却往往相一致。通常采用这两种法律对类似案件所作出的大多数的判决结果是相同的。

法院

      加拿大法律是由法院来解释和执行的,法院是由各自独立的法官来主持的。各省负责设立各自的法院,由这些法院实施联邦的或各省的法律。此外,联邦国会还设立一个总的上诉法院和一些其它的法院。各省将其法院系统分为两级。第一级是省法院,它办理大多数刑事犯罪案件,这一级还有小宗索赔法院,办理少量钱财的私人争端案件、年轻人案件及家庭案件。这一级法院的法官是由省政府任命的。第二级是省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是由联邦政府任命的。它们办理最为严重的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在这一级法院上面是一个独立的省级上拆法院,受理所有下级法院转来的上拆案件。加拿大国会设立的联邦法院受理各种反对政府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权、版权及海事法之类的案件。还有一种加拿大税务法院,专门负责各种涉及联邦税收的案件。全国最高一级的法院称为加拿大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省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转来的上拆案件,它所作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除了法院以外,各省政府及联邦政府还有一些委员会和法庭,负责管理诸如广播执照、安全标准和劳工关系等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

执法

      加拿大皇家骑警是由联邦政府维持的加拿大的国家警力,它负责贯彻实行许多联邦法规,其中最着重执行的是刑法和反毒品法。加拿大皇家骑警是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唯一的警力。此外,有八个省雇用加拿大皇家骑警在其省境内执行省警的职责,诸如高速公路的巡逻、帮助市警力调查严重犯罪案件等等。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有其自己的警力。

法律咨询

      涉及法律的行业由各省的律师同业公会进行管理,它负责确定每个省准许律师开业的各项标准。
      各省均办有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服务,为经济能力有限的人提供免费或收费甚微的法律咨询。使用这种服务的人须具备的资格则由各省自行规定。但是,不管规定有何不同,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保证每个人不论其经济条件如何,在需要时都能有适当的法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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