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基本法》,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
代议政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议政制架构下,中央层面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控制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
地区层面则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届立法会选举于2000年9月10日举行,共有60位议员当选。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四年,由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
全港18个区议会共有民选议员390位、当然议员27位、委任议员102位。区议员的任期为四年,由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行政架构
政府由2002年7月1日起推行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新制度下,政府最高层官员,即司长和局长,会就其负责范畴的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所有主要官员均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各自负责其范畴内的所有事宜,包括:厘定政策目标和目的;构思、制定和推行政策;以及为政策的成效承担责任。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稳固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根基,与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司法机构
香港的司法制度为特区的成就和持续繁荣奠下基石。这个制度按照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则运作,完全独立,绝对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无论纠纷是涉及个人、法人社团还是政府,法庭都会独立作出裁决。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以首席法官为首,成员包括三位常任法官、12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八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聆讯和裁决上诉时,终审法院可邀请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参加审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的首长,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协助处理司法机构的整体行政职务。
就业
人力是香港最宝贵的资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方针,是确保香港拥有干劲十足、勤奋上进、适应力强且不断提升的工作人口,以提高香港经济的竞争力。
劳工市场
全港劳动人口约350万,其中男性占56%,女性占44%。大部分就业人口(82.6%)从事服务行业,其中从事批发零售和进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的占30.6%;运输、仓库及通讯业占10.5%;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占14.5%;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26.3%;从事制造业的工人约占9%。
工资
2002年,批发零售业、进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的督导人员、技术人员、文员,以及各类非生产工人的平均月薪为11,767元(1,509美元)。制造业技工及操作人员的平均日薪为325元(41.7美元)。
教育
教育是公共开支中的最大项目,预算开支约占经常开支总额的五分之一。政府设有学生资助计划,使学生不会因财政问题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九年免费教育
香港提供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凡年龄介乎6至15岁的儿童,均可免费入学。由2002/03学年开始,政府推行一项新措施,使所有在受公帑资助学校修毕中三,并有能力及有志升学的学生均获分配资助中四学位或职业训练课程名额。在有关的年龄组别中,约有30%能够接受高等教育。
资讯科技教育
为确保年青一代具备所需的视野及能力,以应付现今资讯时代的挑战,政府在1998年发表了一份有关资讯科技教育的五年策略文件。策略主要有四部分,包括让学生有更多机会接触资讯科技和接上互联网、为所有教师提供培训及支援、在学校课程中应用资讯科技辅助教学,以及建立有助推动资讯科技教育的社会文化。 |